北京律师在线 法律咨询是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的平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北京律师在线重点阅读:
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826798。梁学军律师团队提供尽职调查 投资入股 公司项目投资 合伙投资 项目合作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激励 股权融资 股权回购 员工持股 干股股东 职业经理人股权 管理层持股 公司转让 资产转让 经营权转让 隐名股东持股 隐名股东显名化 股权确认 股东知情权 股东会决议效力 董事会决议效力 假冒股东签字 公章被拿走 股东分红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纠纷 尽职调查 股权转让谈判等专业化、高价值公司股权类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手机:1350117935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联系人:梁学军律师
咨询电话:13501179353
邮 箱:lawyer591@yahoo.com.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9层、10层

风险防范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风险防范

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存时,未违约方可选对其有利的赔偿条款

本文作者: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19 10:59:03
北京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认定
 

  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1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原告王女士的请求,判决被告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张女士与王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女士,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合同还约定如果张女士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王女士缴纳定金数额不足合同金额的10%,一方悔约,他方有权以合同金额的10%比例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同日,双方又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代为收取、保管定金及房款,其中房价款为70万元,装修款为30万元。王女士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定金50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代收人出具了业务收据。
  2007年7月,张女士见该地段房价高涨,不愿再以原定价格出卖,遂以王女士未按10%的比率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女士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遂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虽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房产中介公司根据居间合同亦有权代收定金。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交纳5000元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张女士以王女士交纳定金数额不足房价款10%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约。
     庭审中,张女士认为合同金额仅为房款70万元,而不包括30万元的装修款。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与装修是作为一个整体出卖,装修部分是附随于房屋之上,所以二人购房合同的总金额应为房屋买卖之总价款即100万元。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订立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合同同时包含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案中,王女士如果要求适用定金条款,则可要求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即1万元;而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可得到10万元的赔偿。
 
 
 上一篇: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  下一篇:合同风险防范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