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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

本文作者: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25 14:02:46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2.12.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企业改革顺利实施。
       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调整劳动关系应遵循依法的原则、协商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二、企业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新企业和职工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其他相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
       三、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四、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为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在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与上级单位订立,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新企业与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六、企业改组过程中,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部分,新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时,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
  七、企业实行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
  八、企业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九、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应当妥善分流安置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新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这些人员上岗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及专项协议;上述人员不愿回企业工作,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
  十、改组过程中,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企业改组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应由重组后的企业接纳,并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二、企业改组过程中,职工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且未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
  十三、企业改组后,原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由改组后的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变更、解除原集体合同的,应当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原集体合同解除的,改组后的企业和工会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十四、改组后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十五、改组前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改组后应继续参加,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未参加的,应在改组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
  十六、改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须预提以下费用:
  (一)按企业实有退休人员人数及其实际年龄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的年限,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标准,预提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费用,在改组时按《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预提。 
  (三) 应该由企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企业将上述预提费用一次性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人员的转移手续。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改组前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负责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供养亲属的户口在外埠的,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会保障所向供养亲属支付抚恤金。企业改组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改组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支付。
  十八、尚未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应在继续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多方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对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审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21号)的规定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审计工作。
  十九、企业与职工在改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改组后的企业应负责保管职工的人事档案,企业不具备保管职工人事档案条件的,可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立集体存档户,办理委托存档。
  二十一、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对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二十二、集体企业改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劳关发[1997]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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